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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Jan 3, 2024 1:08:26 GMT -6
好吧,说到新的不诚实法的追溯效力,这是毫无疑问的:在STF对Topic 1199的判决之后,一致同意第1199号法的程序仍然悬而未决。这意味着不再存在对过失行为被告定罪的法律可能性。这是随之而来的非典型性。 但是故意实施的行为又如何呢?当法官发现由于第 14,230/2021 号法律而不再存在最初请愿书中指出的制裁类型时,法官是否可以宣判被告无罪?答案是肯定的。 实际上,通过对主题 1199 — STF 中裁决的比率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在等待最终判决的案件中,第 14,230/2021 号法律对故意实施的行为也产生追溯效力。 值得一提的是,第 14,230/2021 号法律造成的非典型性既影响到过失行为,也影响到故意行为。 当提出解决辩论的重要问题时,这一点就变得很清楚:最高法院为什么对有罪行为适用新法律? 换句话说:STF 在主题 1,199 中使用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案很简单:无论是由于废除的法律具有追溯力 [1] ,还是由于禁止被废除的法律的过度活动 [2] ,都不可能适用在法律体系中不再存在的处罚。法院作出判决的时间。 事实上,请观察主题 1,199 教学大纲的措辞: 3) 新的第 14,230/2021 号法律适用于在该法律之前的文本有效期内实施的应受谴责的行政不道德行为,但由于之前的文本被明确撤销,因此没有最终且不可上诉的定罪;主管法院必须分析代理人可能的意图”。 我们来看看报告员的话: “亚历山大·德莫赖斯部长(报告员)——主席先生,我将总结获胜立场。就报告员的投票而言,对于具有最终且不可 WhatsApp 号码 上诉定罪的有罪行为的不追溯性,六票:报告员、埃德森部长法钦、部长罗伯托·巴罗佐、部长罗莎·韦伯、部长卡门·卢西亚和总统、部长路易斯·福克斯。 就我而言,在没有最终定罪的情况下,没有过激或追溯有罪行为,七票:报告员、部长安德烈·门东萨部长努内斯·马克斯、部长迪亚斯·托弗里、部长里卡多·莱万多夫斯基、部长吉尔马·门德斯和部长路易斯·福克斯。” 值得一提的是,主题1,199以多数人的身份定义了以下一般规则:考虑到司法判决时基于有罪的制裁类型已不复存在,我们面临着随之而来的非典型性,因此定罪成为法律上的不可能。 在本案中,STF明确仅提及有罪类型,因为ARE的对象受到诉因情况的限制,因此法院不可能将辩论扩展到意图领域[3 ]。 然而,判决的理由和 STF 的结论适用于故意行为,因为精神因素并不是导致法院对案件进行定义的基础的相关因素,而是该类型在当时法律体系中的永久性 因素。法院判决的时间。 也就是说,对于最高法院来说,不可能制裁应受谴责的不当行为,因为这种类型已不复存在。 从这一结论可以得出另一个结论:如果在判决或裁决时不再存在 LIA 先前措辞中预见的意图类型,则由于缺乏规范依据,也不可能对被告定罪。考虑到所提到的随之而来的非典型性,强加了一个主题。例如,在以下情况下将会发生这种情况: (1) 由于《民事诉讼法》第11条的“一般”类型的上限不再存在,因此不能适用,被告的行为是否故意或有罪并不重要,因为相关要素是永久性或非永久性——作出决定时法律体系的类型; (2) 鉴于目前法律仅考虑特定意图,法官今天无法因被告实施一般意图的行为而对被告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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