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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Jan 5, 2024 23:57:07 GMT -6
有限公司的部分解散并不意味着退出合伙人承担个人责任。因此,即使发现股权不足的情况,也有必要为此目的提出具体索赔。此外,不可能与任何最终请求分开地简单地请求预防性扣押资产。 披露 剩余合伙人表示负债 500 万雷亚尔,这是退出合伙人管理不善的结果披露 因此,圣保罗法院的法官简·弗兰科·马丁斯(Jane Franco Martins)没有听说过剩余合伙人要求扣押退出合伙人资产的上诉。 该案涉及部分解散四家有限公司的诉讼。一名合伙人,即剩余合伙人的前妻,行使了退出权。 然后,由于据称存在负净值,他要求预防性扣押提款人的资产。作者强调,有强有力的证据表明,退出合伙人去年留下的负债至少为 500 万雷亚尔。 然而,圣保罗第一商业法院和冲突仲裁机构拒绝了预防性请求,因为没有最终请求。该合作伙伴向 TJ-SP 辩称,缺乏强制实施此类条件的法律条款。 然而,马丁斯解释说,退出合伙人“由于她仅仅是社会参与,因此对最终发现股权不足的情况不承担一般责任”。因此,要让她对其他行为负责,就需要提 WhatsApp 号码数据 出具体要求。 然而,剩下的合作伙伴并未在原产地提出任何此类要求。他只是为“个人责任是对原产地解散程序的一种隐含要求”这一错误论点进行了辩护。 如果无意承认退出伙伴对潜在责任的责任,预防性扣押资产将“完全无害”。法官强调,如果他愿意,剩下的合伙人必须“通过适当的程序渠道”讨论该问题。 风险与合规部门,2014 年有 24,300 名专门从事这些主题的员工,也就是说,其全部员工的近 10% 分配给风险与合规部门 [4]。当然,在每个组织中,这都将是一个现实:对于一个组织来说,10%的风险和合规人员可能很多,但分配 0.001% 的人就非常少了。有必要在法人实体及其各自活动所表现出的风险程度之间找到平衡。项新法案 PL n° 4,391/21 是欧盟总审计长 (CGU) 于 2019 年发起的努力的结果,目前正在与该法案一起处理。 PL n° 4,391/21 就上述主题监管方面的差距带来了重要进展[3]。PL 适用于公共当局和联邦实体机构、地方当局和公共基金会、公共财团以及国有公司(上市公司和混合资本公司)[4]。 在这些进步中,PL 包括关于私人利益代表的透明度和诚信的具体章节,公共机构和实体有义务积极公开其当局参与的听证会的透明度信息,至少包括:1)识别观众参与者;2)客户身份识别;3)主题描述;4) 所代表利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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